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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年高梁定義的那些事
過往常聽到陳高的定義是"五年以上",而近來戰酒 黑金龍特窖陳高的說明文上卻有了下面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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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酒類標示法規,熟成儲放時間達三年以上者,方可標示「陳年」,且陳年係指陳放在酒廠,還沒裝瓶前的時間。"

所以陳年高粱的定義到底是"五年"還是"三年"? 又是那一個標示法規說明的?
(網頁點開是戰酒FB專頁,沒有法規面的說明)

筆者從一些歷史與法規的角度來做說明
台灣政府自1987年開放菸酒進口,2002年廢除菸酒專賣制度,菸酒公賣局並於 2002年7月1日改制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同時開放民營酒廠申請


認證制度介紹

2003年財政部推動"優質酒類認證";這部分後續會談到這組織與高粱酒"陳年"定義的緣故

換句話說,在公賣制度廢除前高粱酒的銷售公賣局一家壟斷
在立法機關沒有相關法律規範"陳年高粱酒"的定義時,當時唯一有提到陳年年數定義的是金門酒廠
至今在金酒的網頁上仍可看到相關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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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截圖於110年金門酒廠官方網頁

所以看到這裡我們可以了解,中華民國立法機構確實對"陳年高粱酒"沒有定義
一般民間提到經5年陳為陳高的概念,可以推測是由金門酒廠而來

那麼現今所說的"3年陳高"定義是來自何處?
答案不是來自立法機關,而是來是行政部門

image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高粱酒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7 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903724070 號令修正一文明確說明
"標示「陳年」者,應符合酒類標示管理辦法之規定,且熟成儲放時間應達三年以上。

我想這就是 戰酒 黑金龍特窖陳高引用的文本
但這不是立法機關的法律文本,而是行政部門發布的"有限度的行政規範命令"
這紙行政命令是根據"酒類標示管理辦法"所延神,規範對象為取得"優質酒類認證"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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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優質酒類認證"生產高粱的酒廠有多少間呢?
到110年的最新資料有10家,其中產量較大的為金門酒廠與台酒

所以正確來說 109年財庫署發布"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高粱酒"修正令後
取得"優質酒類認證"的10家高粱酒生產廠商必須熟陳三年後才能標示為"陳年高梁"

而不在"優質酒類認證"認證中的高梁酒廠是可以不需要遵守"熟陳三年"這項規範
那麼對於"陳年高梁酒"有其他定義還有其他酒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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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酒廠的前總經理就有另外的解釋,以酒質來說馬祖酒廠的規格可能更嚴謹(排除半固態/液態發酵)
而因為沒有法律立法與行政機關的廣泛規定,所以馬祖前總經理這部分的解釋也並無不妥
只能說不同酒廠有不同的做法與不同的堅持,並沒有對錯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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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我們講回來"優質酒類認證"的部分
前面有說明 91年廢除專賣制度並開放民間酒廠設立
在公賣制度時,政府供給酒類的最大標準是"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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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 91年廢除專賣制度後,主管機關繼續推動"優質酒類認證"
最大的目的也是"衛生"&"安全",這部分業務與當年的 CAS認證有幾分相似
所以在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網頁可以看到許多"優質酒類認證"的資料

 

財政部優質酒類歷年認證統計情形
        更新日期:110.6.28
認證統計 認證廠線數 認證酒品數
截至104年底 47 212
截至105年底 48 204
截至106年底 46 229
截至107年底 42 225
截至108年底 44 244
截至109年底 45 256
截至110年6月底 45 240
註:本認證制度設有退場機制,故有認證廠線及酒品非呈持續增加之情形。

而歷年通過"優質酒類認證"的廠家或有增減但都維持在一定程度
在酒廠通過認證,也會有相對應的酒品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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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加入"優質酒類認證"有什麼好處?
筆者有詢問過財庫署單位,大抵分為輔導、認證、推廣等等
在推廣部分主管單位會協調生產酒廠參展並給予補助,也會輔導生產酒廠參與國際比賽
往年常在"布魯塞爾烈酒競賽"看到台灣酒款參賽,近年因政治因素改往"舊金山世界烈酒競賽"

結論
陳年高梁的定義在中華民國其實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官方規定
不過透過"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高粱酒"踏出官方的第一步
雖然僅侷限在取得"優質酒類認證"酒廠,但這已是"陳年高梁酒"歷史上重要的紀錄


 

補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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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補充 陳年最低標準定義
網路上有許多人說酒標上的標示年份並不一定是最低年份,但根據法律條文是規定標示最低年份
這一條文適用國內全酒種,所以只要是標示年份的合法酒品都須要遵守

依 民國 104年 1月 1日頒布之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 12 條
1. 本法所稱年份,指水果釀造酒之所含同一種類水果原料,至少百分之八十五來自同一採收年份。
2. 本法所稱酒齡,指該酒類產品於裝瓶前貯存於容器中熟成時間;以數種酒齡之酒類調製而成,應以最短之酒齡標示之。
3. 酒類標示陳年者,應加註熟成年數;如以數種陳年之酒類調製而成者,應以最短之酒齡標示熟成年數。前開熟成年數之標示,須具有詳實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核。
4.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標示,應以單一數字為之。
5. 進口酒類標示年份或酒齡時,應於報關前將原產地(國)之政府或其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年份或酒齡證明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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